又到了3·15,又到了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,电视台又开始播出声泪俱下的维权故事。3·15这一天让人激动和快慰,又让人恐惧。快慰是因为可以痛快地说出自己对消费环境和自身遭遇的不满,恐惧是因为在听到、看到太多的讲述和控诉后,更加丧失了对消费的信心。
3·15前后,全国各地不同的媒介纷纷发布自己的消费侵权“十大”,比如“十大霸王条款”,“十大典型侵权案例”,“电信十大投诉热点”,“十大问题食品”,“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十大投诉案件”,“被曝光的十大企业”,“最令人厌恶的十大商业噱头”……不同类别和地域的消费侵权“十大”至少有几十种之多。消费侵权“十大”的虚胖有什么意味呢?首先,它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渐高涨,维权途径也与过去相比多了起来,媒体在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。但是,另一方面,它又集中反映出,中国的消费环境还十分恶劣,假冒伪劣、坑蒙拐骗的商品及服务仍旧猖獗,消费者旧伤未愈又添新愁。
40多年前的3月15日,美国总统肯尼迪发表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统特别咨文,首次提出消费者享有四大权利,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,有权获得正确资料,有权自由决定选择,有权提出消费意见。综观我们所评选出的各种“十大”,仍未逃出对这四项权利的侵害。
侵害之所以发生,不外乎三个原因,一是不法商家见利忘义,违背诚信原则;二是制度与法律环境存在重大疏漏;三是政府监管部门没有尽职尽责。以电信欺诈为例,今年两会上,政协委员曾经指出,每年中国电信领域产生的欺诈性收费高达70亿人民币,如此高昂的欺诈金额之所以能够“兵不血刃”地产生,就在于消费者的知情权、选择权完全没有得到保障,就在于通信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,让不法运营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钻了空子,其中更隐蔽而又更令人不安的问题是,信息产业部和各地的通信管理机关没有实行严格的监管。众所周知,短信欺诈、短信强行订制和诱骗使用的问题由来已久,但信产部在很长一段时期缺乏监管敏感,短信管理的规章始终没有出台,对鱼龙混杂的SP也缺乏必要的整治与约束。
不难看出,每一个消费侵权“十大”的背后,都包含着一种不乏悲情的民意诉求,那就是,中国的经济领域应尽快建设信用体系、培养诚信风气;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与法律应跟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节奏;政府监管机构应恪尽职守,当好市场经济的“守夜人”。而在这个制度和风气的建设过程中,政府监管机构必须起到关键作用,如完善市场规则,积极行政,主动和敏感执法,还应根据舆论焦点和投诉热点及时调整自身的工作方向。在市场积弊难除的情况下,监管部门应该成为消费者的“娘家”,而不能把消费者扔给作为民间团体的消费者协会,更不能让消费者投告无门。
什么时候消费侵权“十大”成功地瘦身了,消费者的春天才算真正来临,那时候的3·15也就可以撩去悲情的面纱。